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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养法修改有子女也可收养

1998-11-12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11月4日,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收养法的决定,放宽了收养条件:收养孤儿、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,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;收养人必须年满35周岁的下限降低到30周岁。修订还完善了收养程序: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,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;收养关系成立后,公安部门应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;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,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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